涉嫌偽造公章轉移千萬資產?報警后被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墊資施工后遭遇公章被偽造冒用?涉嫌事實
2020年8月,江蘇國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安公司)承接了連云港邦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邦業公司”)在灌南縣堆溝港鎮開發的偽造“陽光華府”項目。國安公司為該項目墊資高達5000余萬元。公章然而,轉移資產項目竣工后,千萬邦業公司卻拒絕支付剩下的后被近3000萬的工程款。
“公司是犯罪墊資施工,分階段結算回款。涉嫌事實開發商不結賬,偽造直接導致工人工資無法及時兌現,公章其他經營也沒法運轉。轉移資產2024年,千萬我們開始起訴解決。后被”呂德稱,犯罪他們將邦業公司起訴后,涉嫌事實在取證過程中,他發現邦業公司存在涉嫌偽造公章虛假驗收的嫌疑。

呂德稱,他發現在15份竣工驗收材料中,被蓋上了國安公司的公章。“我們公司沒蓋過這個章。當時怕對方不給工程尾款,我們特意沒在驗收材料中蓋章,這樣對方就沒法對房屋進行銷售和轉移。”呂德說,邦業通過涉嫌偽造國安公司公章制作了15份竣工驗收材料,辦理了灌南縣住建局竣工驗收備案,進而從灌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取不動產登記證書。
2022年,灌南縣政府網站顯示,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邦業公司價格備案申請。陽光華府小區3號、4號樓,計2棟113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14836.16平方米),銷售基準價為3988元/平方米。
國安公司在起訴保全之時,邦業公司名下僅剩不到10套房屋,大量房屋被銷售和轉移。其中,該樓房的104套房產被轉移到個人名下,52套房產被轉移至公司實控人蔡某本人名下,15套轉移至其父親名下,7套轉移至其妻子名下,另有近30套已完成網簽銷售。
這一系列操作,直接導致國安公司墊付的工程款無法收回。隨后,國安公司向法院請求凍結連云港邦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個人名下價值 3000 萬元財產,灌南縣人民法院裁定,江蘇國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鑒定后涉嫌“偽造”公章 報警后被認定“沒有犯罪事實”
在發現公章涉嫌被偽造冒用后,國安公司在當地報了警。
2025年8月,在國安公司持續控告下,灌南縣公安局將相關材料送交連云港市公安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顯示,檢出JC01-JC15上“江蘇國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系同一印章蓋印,與YB1-1、YB1-2、YB1-3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

呂德稱, 他們公司就三個公章,但是15 份檢材檢出的印章都不是公司公章,而是出自另外一枚印章,對方涉嫌偽造公章蓋印。并且15份文件中,有8份文件與國安公司留存的底稿文字內容也不一致。此外,出示的鑒定結論還標出了 JCI 及 JC7 中的“ 呂德 ”簽名非國安公司項目經理呂德所簽。

然而,讓呂德沒想到,在鑒定結果顯示公章被涉嫌偽造冒用后,灌南縣公安局卻在2025年9月18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認定“沒有犯罪事實”。
通知書稱:“你(單位)于2025年9月18日提出控告的江蘇國安建設等公司公章被偽造案,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公章是假的,簽名是假的,我們還有備份材料可以證明,這難道不是違法犯罪嗎?”呂德說。
國安公司的代理律師稱,目前他們已經提出了不立案的復議,希望警方對涉嫌偽造公章的事情,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面對墊資建成的房產全被轉移,國安公司也向灌南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
該代理律師表示,必須讓邦業公司撤銷之前轉移房產的行為,把房子重新歸到邦業公司。如果不撤銷的話,即使贏了官司,邦業公司也沒有資產可執行。他們目前也向法院提出了“先中止本案審理,待工程款確定后再恢復”的請求。
天眼查顯示,邦業公司曾有7次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被執行總金額2948.44萬元。記者多次電話、短信聯系,邦業公司實控人蔡某,未獲回應。記者隨后又聯系灌南縣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采訪需聯系該局政治處,記者多次撥打灌南縣公安局公開號碼,未有人接聽。
專家觀點:偽造公章罪認定標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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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指出,根據《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章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本案中,偽造公章數量多、后果嚴重,已經導致數千萬元資產被非法轉移,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胡磊律師表示,根據最高檢相關指引,偽造公司公章用于轉移資產、牟取非法利益且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屬于需重點關注的案件范疇,國安公司可據此主張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并非公安機關認定的“沒有犯罪事實”。
在立案監督環節,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向灌南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外,還可主動向檢察機關提出需求,推動其與公安機關明確本案應屬“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類型”。
同時,可要求檢察機關依據該機制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比如深挖邦業公司使用偽造公章辦理房產轉移時的資金流、信息流,核查相關經辦人是否與邦業公司存在關聯,以印證偽造行為與資產轉移的直接因果關系,這也契合最高檢提出的“通過大數據碰撞、資金流核查完善證據體系”的辦案要求。
胡磊認為,若立案監督后公安機關仍未立案,國安公司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公訴轉自訴”的規定,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國安公司只要能證明偽造行為存在且已實際使用并造成危害,即可認定構成犯罪,無需過度糾結于是否查獲偽造公章實物,同時,自訴中可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邦業公司賠償因偽造行為導致的工程款損失,實現刑事追責與民事賠償的同步推進。
津云新聞記者 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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