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縣一小區業主私挖約300平地下室。圖/微信公眾號“百姓關注”
又見私挖地下室!業主也
據貴州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近日報道,私挖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縣景秀藍灣小區一業主私挖約300平地下室,平地導致整棟樓32戶房屋開裂。下室小區物業法人代表秦先生回應稱,物業物業沒有執法權無法制止,追責責任相關部門已在開展后續工作。業主也另據新華社10月14日報道,私挖涉案業主黃某松已于8月21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平地9月19日被執行逮捕。下室
現實生活中,物業總有一些肆無忌憚的追責責任利己主義者,什么便宜都敢占。業主也在其眼中,私挖地下室就像是一個“聚寶盆”,只需花上少許人工費用,就能憑空增加數百平米的房產面積。殊不知,私挖地下室這樣的勾當,不僅侵占了公共利益,更置公眾安全于不顧,埋下了一顆充滿危險的“定時炸彈”。
法律從不容忍踐踏紅線的行為。考慮到安徽六安私挖地下室的情節嚴重程度,當事人必定難以逃脫法律制裁。而除了涉事業主要承擔相應責任外,小區物業也難辭其咎。
雖說物業沒有執法權,但并不代表其只能束手旁觀、隔岸觀火。《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從法規不難看出,物業部門在業主改變建筑用途、裝飾裝修等方面具有把關權力,并非自稱的“無權一身輕”。
就此事而言,需要明確的是,涉事業主開挖地下室之前,有無告知物業、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如果履行了相關程序,那么物業對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不報告、不制止,就有失責失職之嫌。如果涉事業主偷偷作業、未曾上報,那么物業兩耳不聞、雙目閉塞,同樣責任不輕。
平心而論,光天化日之下,開挖約300平地下室,并非“小打小鬧”,土木工程量不小。據該小區業主包女士稱,8月份即發現該業主私挖地下室。可令人費解的是,這么大的工程就在物業“眼皮子”底下進行,卻無人制止。歸結原因,一種可能是“陣地失守”,另一種就只能是“暗通款曲”乃至縱容了,若是后者,同樣不該輕縱。
具體到小區物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存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是合同層面,如果有監管不力、失職失責等情況,可以依據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對小區物業采取相應的懲罰性措施,包括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扣除相應費用等,直至解除合同關系。
第二個是違法層面,如果物業與涉事業主存在某種非正當“合作關系”,屬于“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等情形,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對個人或單位處以罰款,考慮社會危害性質的嚴重性,甚至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私挖地下室絕非小事。對于個別業主私欲膨脹,拿公眾財產和人身安全當兒戲,法律不能聽之任之,追責乃是應有之義。這個過程中,小區物業顯然也不能當漠不關心的旁觀者,放任“地下工程”泛濫成災。物業必須與職能部門一起,依法加強監管,及時發現苗頭、采取制止措施。
只有安全責任真正踩實了,陽光才能照進“地下室”,消除盲區死角。
撰稿 / 楊宜桐(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