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理維權可被定性為敲詐勒索罪!司法判例震懾助貸市場黑灰產
時間:2025-12-01 12:39:30 出處:休閑閱讀(143)

從更高的非法刑期、罰金上形成高壓震懾
今年9月,代理定性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了曾某鵬等人侵犯公民信息、維權為敲敲詐勒索案。可被經查,詐勒震懾助貸2022年以來,索罪司法市場曾某鵬等人經營兩家信息咨詢公司,判例先是黑灰購買大量逾期客戶電話號碼,后進行“精準營銷”,非法累計為數千名貸款逾期客戶“維權代理”。代理定性該團伙通過惡意投訴脅迫金融平臺減免息費,維權為敲涉案金額高達百萬元。可被
法院認為,詐勒震懾助貸曾某鵬、索罪司法市場劉某鑫、判例王某明糾集多人組成犯罪集團,以威脅等軟暴力手段長期、多次以貸款平臺為敲詐勒索的對象,過程中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
11月11日,根據北京商報記者獲悉的判決書,法院認為,曾某鵬、劉某鑫、王某明、劉某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系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糾集他人采用脅迫手段,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又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曾某鵬、劉某鑫、王某明系數額巨大,劉某誠系數額較大,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四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最終,曾某鵬等人因犯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八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12萬元不等。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金融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第一批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不法分子因“代理退保”的違法事實,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而此次曾某鵬一案,進一步將助貸領域的非法代理維權判定進行明晰。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表示,敲詐勒索罪的核心是“以威脅、脅迫手段使對方處分數額較大財產”。本案中,法院把“惡意投訴+減免息費”的代理行為評價為“軟暴力”威脅,從而契合該罪構成要件。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補充道,所謂非法維權代理,非法程度其實也就取決于手段的惡劣程度和觸犯法律的嚴重性。相較于以往案件中犯罪集團實施的欺騙客戶支付“服務費”但未真正維權的行為,其只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本案中犯罪集團對金融機構開刀,采取集中惡意投訴、虛構平臺違規證據等手段,則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條件,也就達到相應的非法程度。
“作為首例將助貸行業非法代理維權定性為敲詐勒索罪的司法實踐,其首先明確了相關行為的法律紅線:即‘脅迫金融機構減免息費’的行為有可能被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肖颯說道。由于以往判定詐騙罪量刑較輕的狀況,通過認定敲詐勒索罪也能從更高的刑期和罰金上形成高壓震懾;并且有上海法院的公開審理形成司法示范效應,全國法院審理類似案件也就有了明確參考,各地助貸行業的金融黑灰產將面臨更廣泛的壓力和威懾。
黑灰產呈技術化、場景化、專業化新特點
近年來,反催收、惡意逃廢債等金融黑灰產套路層出不窮。從北京商報記者過往調查情況來看,金融黑灰產亂象手段隱蔽、花樣百出,不法分子在社交平臺、短視頻平臺、生活分享平臺、二手交易平臺、電商平臺等多個渠道以及線下發布推廣信息,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和從業機構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金融科技行業的正常秩序。
尤其是,還有不少披著某某律所、法務咨詢、信用管理等外衣的債務規劃公司,通過夸大宣傳誘導消費者,實際可能涉及偽造材料、惡意投訴等違法違規行為。
“金融黑灰產逐漸形成了技術化、場景化、專業化的新特點,利用債務優化、資產重組、征信修復等話術包裝,增加識別難度。”李亞坦言。
肖颯認為,當前金融黑灰產更顯組織形態鏈條化、作案手段模板化。從營銷推廣到違法獲利緊密銜接,形成“獲客—引流—實施—分利”完整鏈條;采用標準化模板和流程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惡意轟炸,如反催收人員使用統一話術慫恿或替代客戶大量、集中向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惡意投訴。此外,還有犯罪風險雙向化,即通過脅迫手段侵害金融機構利益,又通過欺騙手段獲取客戶高額“服務費”,同時侵犯個人信息安全。
圍繞對金融黑灰產的打擊,各方也緊跟亂象變化趨勢不斷行動。司法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自2025年9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規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各類詐騙、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違法犯罪問題;北京金融監管局近日聯合北京市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發布《關于打擊治理金融黑灰產的聯合倡議書》,強調包括協同共享信息、健全投訴舉報處置標準等在內的多項治理舉措。
肖颯建議,司法層面一方面應聯合金融監管部門等,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為各地法院提供定罪量刑的參考標準;另一方面,進行全鏈條打擊,不僅打擊金融黑灰產實施者,還要深挖上游客戶信息提供者、技術支持者、資金轉移者,徹底摧毀犯罪網絡。同時,應實現溯源治理,切實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等的配合,推進協同共治,并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等方式,推動金融監管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