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百億私募陸浦財富多項違規暫停備案半年?董事長被罰
時間:2025-12-01 12:38:38 出處:休閑閱讀(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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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近日,準百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紀律處分決定書,億私決定書顯示,募陸陸浦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 浦財富)于2014年10月登記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浦財為相關私募基金的富多罰管理人。相關私募基金受讓由陸浦財富管理的項違其他基金所持有的相關信托計劃4.01億元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相關信托計劃用于向某房地產項目發放信托貸款。規暫
陸浦財富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提供以下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停備重大信息:所投資信托計劃收益權系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信托計劃發放貸款曾出現違約情況、案半信托貸款違約后相關訴訟及后續執行情況、年?某房地產項目重整進展情況等。董事
決定書表示,長被陸浦財富的準百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億私規定,構成《私募條例》第五十六條所述的募陸違法行為。對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暫停受理陸浦財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六個月。
此外,上海證監局已在去年11月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4〕43號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4〕42號文件,分別對陸浦財富及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何勇給予警告,二者各被罰款10萬元、3萬元。
相關法規: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供、報送相關信息,或者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紀律處分決定書
當事人:陸浦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 浦財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協會向陸浦財富送達了《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基協字(2025)110號),陸浦財富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基本事實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陸浦財富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陸浦財富于2014年10月登記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為相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相關私募基金受讓由陸浦財富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持有的相關信托計劃4.01億元劣后級 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相關信托計劃用于向某房地產項目發放信托貸款。
陸浦財富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 提供以下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所投資信托 計劃收益權系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信托計劃發放貸款曾出現違約情況、信托貸款違約后相關訴訟及后續執行 情況、某房地產項目重整進展情況等,涉及相關私募基金產品2020年第二至四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2021年至2023年 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
陸浦財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條例》第五十六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二、紀律處分決定
根據《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管辦法》《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協會決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暫停受理陸浦財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六個月。
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如對以上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說明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復核期間,本紀律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4〕43號
當事人:陸浦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浦財富或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078183505X,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東方路969號10層辦公室8。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的有關規定,本局對陸浦財富違反私募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陸浦財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陸浦財富于2014年10月登記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為相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相關私募基金受讓由陸浦財富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持有的相關信托計劃4.01億元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相關信托計劃用于向某房地產項目發放信托貸款。
陸浦財富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提供以下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所投資信托計劃收益權系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信托計劃發放貸款曾出現違約情況、信托貸款違約后相關訴訟及后續執行情況、某房地產項目重整進展情況等,涉及相關私募基金2020年第二至四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2021年至2023年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私募基金備案材料、產品合同、定期報告、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陸浦財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私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條例》第五十六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陸浦財富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在案涉產品發行與管理期間公司并非故意隱瞞相關信息不予提供。二是產品到期后公司積極處理客戶事宜。據此,公司請求免除或減輕處罰,如確需進行行政處罰,請求延遲作出處罰決定。
經復核,本局認為:一是在案證據顯示公司知悉前述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但未在案涉定期報告中向投資者提供,具有主觀過錯,違反了《私募暫行辦法》和《私募條例》的相關規定,應予處罰。二是本局在量罰時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其中包括公司對案涉產品風險處置情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綜上,本局對陸浦財富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陸浦財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3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4〕42號
當事人:何某,男,197X年出生,時任陸浦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浦財富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的有關規定,本局對陸浦財富違反私募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陸浦財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陸浦財富于2014年10月登記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為相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相關私募基金受讓由陸浦財富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持有的相關信托計劃4.01億元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相關信托計劃用于向某房地產項目發放信托貸款。
陸浦財富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提供以下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所投資信托計劃收益權系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信托計劃發放貸款曾出現違約情況、信托貸款違約后相關訴訟及后續執行情況、某房地產項目重整進展情況等,涉及相關私募基金2020年第二至四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2021年至2023年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私募基金備案材料、產品合同、定期報告、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陸浦財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私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條例》第五十六條所述的違法行為。何某為陸浦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是陸浦財富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何某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在案涉產品發行與管理期間公司并非故意隱瞞相關信息不予提供。二是產品到期后公司積極處理客戶事宜。據此,何某請求免除或減輕處罰,如確需進行行政處罰,請求延遲作出處罰決定。
經復核,本局認為:一是在案證據顯示公司知悉前述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但未在案涉定期報告中向投資者提供,具有主觀過錯,違反了《私募暫行辦法》和《私募條例》的相關規定,應予處罰。二是本局在量罰時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其中包括公司對案涉產品風險處置情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綜上,本局對何某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何某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3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