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從37歲走到67歲,次開半輩子都在打同一個官司。庭次7次開庭,重審5次發回重審,年光最后法院說,何換案子過期了,不紙我們不審了。判決而這個人,次開頭發已經白了。庭次
這可不是重審電視劇,這是年光真實發生在河北的一個案子。
1995年,何換張捍軍因為一場打架被指控故意傷害。不紙對方重傷,判決他一審被判三年。次開他不服,上訴。被發回重審,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從此,這個案子就像掉進了時間黑洞。在漫長的等待中,被害人和部分證人甚至都已離開人世。
此間,有法官坦言,有些案子發回重審,是為了規避責任。改判有風險,維持原判又證據不足,那就發回去。省事!還能避開考核壓力。
其實,早在2012年法律就已規定“事實不清”只能發回一次,但“聰明人”總能找到新路子,現在改用“程序違法”發回去。
這個理由,沒有次數限制。
今年9月,案子被認定超過了追訴時效,不用再審了。盡管官司還沒“定輸贏”,但是回首這半生,張捍軍感覺自己已經“輸了”。
案件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程序正義不是走過場,它關乎時間,關乎一個人能不能正常生活。當司法被人為空轉,受傷的不只是當事人,更是每個人對公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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