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01 18:37:35 來源:柳煙花霧網 作者:熱點
來源:法治網
近日,月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起全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其中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民交,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社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純屬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誤讀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月日,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起全有前款規定情形,民交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社保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純屬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誤讀
該條規定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月日也出現了多個不同解讀聲音,起全甚至有些自媒體的民交解讀明顯在制造并販賣焦慮。日前,法治網研究院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中央財經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肖竹、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湯閎淼、《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律師李曉敏,圍繞相關話題,從制度邏輯、立法沿革、實務操作等維度展開一場深度對談。
01
法治網研究院:《解釋二》即將在9月1日實施,針對其第十九條規定,一些自媒體將統一的司法裁量標準包裝成“社保新規”,宣稱“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須繳納社保了”。那么,這是“社保新規”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現在才“強制”的嗎?
黎建飛:社會保險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其國家強制性,這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加以確認并強制實施。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決定了保險當事人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所參加的保險項目。被保險人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并不能自行選擇繳費標準。
《解釋二》第十九條,不過是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法律常識。如同一方同意結婚卻不去登記,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婚姻無效,雙方的約定或者一方的承諾都是無效的。一些自媒體作者不要以為自己發現了“新大陸”,這并不是什么“社保新規”,也不是現在才“強制”的。
肖竹:是不是“社保新規”,需要正確理解《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此次《解釋二》第十九條主要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雙方約定特別是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能否得到支持,各地裁判不一的情況。《解釋二》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任何“自愿放棄社保”的約定或單方承諾無效,支持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解除時的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所謂“新”,是明確和統一了上述情形的法律后果,并非是“社保新規”,因為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
事實上,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早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此次司法解釋并沒有創設“新規”,而是重申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律后果,統一了司法裁量標準。
沈建峰:為了防止搭便車和道德風險,保障社會保險的持續運行,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就具有強制性。我國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起,就遵循了強制性的基本邏輯。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針對五個險種,分別明確了職工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所以,所謂“社保新規”只是以訛傳訛,并非新規,職工社會保險強制繳納由來已久,是社會保險本身固有的屬性。
湯閎淼:所謂“社保新規”純屬誤讀。首先,司法解釋并非立法行為,強制參保的法律義務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都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保。因此,“必須繳納社保”并非新規定。
回顧歷史,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首次確立了強制繳費義務,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規定未依法繳費可解約并要求補償,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細化了相關規則,整體制度已運行近三十年。
現實中,由于各地法院對“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的裁判標準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統一了裁判標準,規定任何免除社保繳費的協議無效,勞動者可解約并要求經濟補償。這一解釋,解決的是“怎么判”,而非“要不要繳”。從制度角度看,此次解釋旨在堵住企業逃費漏洞,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社保基金安全,并促使企業依法參保,降低長期風險。
因此,本次解釋僅為統一裁判標準,并未新增強制規定,公眾不應誤解為“新規”或“新增強制”。
02
法治網研究院:針對第十九條規定,有些自媒體稱“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引發部分公眾的焦慮情緒。
肖竹:與“強制參保”一樣,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釋也并未作出“全民強制交社保”的新規,第十九條的適用范圍,限于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與其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兼職人員、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實習學生等并不承擔強制社保繳費義務。
同時,我國社保參保一直遵循法定參保與自愿靈活相結合的原則,“強制性”社會保險也并非覆蓋“全民”。職工是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定參保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屬于自由參保者,可自主選擇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或者居民社會保險。
如何參保和繳納社會保險,屬于國家立法及行政管理職能范疇,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可能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全民強制交社保”,既不符合現實,也有悖常理,是對司法解釋的誤讀。
沈建峰:社會保險制度屬于社會安全網,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初步建立了社會保險安全網,努力讓全體公民都能實現生老病死傷時都有基本保障。
但是,當前的社會保險制度,區分為城鄉居民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職工社會保險。城鄉居民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不具有強制性,職工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沒有勞動關系的人,包括一些有勞動關系但法律未強制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例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等,并不存在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
所以,并不存在覆蓋全民的強制社會保險制度。這個也是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邏輯的。
03
法治網研究院:就《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您還有哪些提醒和建議?
沈建峰:其一,正確理解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它不是給國家交“錢”交“稅”,而是給自己生老病死傷時構建安全網。對勞動者來說是這樣,對企業來說也是這樣。例如沒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下,一個勞動者受重傷或者死亡,一個中小微企業就可能垮掉。
其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解釋二》明確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其目的就在于督促當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只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這些法律責任就不會發生。
所以,不要總說責任太重,不讓責任發生才是根本。
李曉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法定義務并不能因雙方約定或勞動者承諾而免除,除工傷和生育保險外,用人單位和員工需承擔各自應繳納部分的費用。
建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確保險種齊全,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員工簽訂的任何形式的不繳社保協議或員工自愿放棄社保聲明的,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但在補繳社保后,對于此前已明確支付的社保補貼,可及時要求員工返還。
對于勞動者,建議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同時關注自身社保權益,若發現用人單位存在未建立社保賬戶、繳納險種不全、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可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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