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千龍網)
近年來,網紅夢網絡直播行業發展迅速,丨都不少人找尋孵化公司希望打造爆款IP,法院想要涌入“網紅”市場分得一杯羹。成名但是需謹,簽了合作協議就能一舉成名嗎?網紅夢合同陷入僵局怎么辦?近日,延慶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丨都劉某與A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法院后劉某認為該公司虛假宣傳,成名要求返還保證金,需謹A公司卻認為劉某違約,網紅夢拒絕返還。丨都
案情回顧
2025年2月,法院劉某與A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成名約定A公司為劉某提供線上線下短視頻帶貨的需謹直播技巧、視頻剪輯、爆品文案等免費培訓,劉某在培訓合格后與A公司進行直播帶貨合作,A公司獲產品利潤60%分傭。為確保后續雙方順利合作,劉某需繳納6000元合作保證金,若劉某完成培訓課程后違反約定不進行后期直播帶貨合作或因個人原因導致合作終止,A公司不予退還。合同簽訂后,A公司通過釘釘群向劉某發送養號漲粉方法資料、帶貨產品鏈接等,并提供相關指導。
后A公司告知劉某可升級到29800元套餐做長線IP貨盤,劉某認為需再交29800元才能做長線IP貨盤與其一開始簽約預期不符,認為A公司虛假承諾,同時主張該協議性質為交納培訓費、接受直播帶貨培訓的服務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保證金。
A公司認為劉某系自愿簽署協議,29800元項目屬自愿選擇而非強制,該項目與雙方簽訂的協議并不沖突,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絕退還6000元,要求繼續履行協議。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A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對合作項目、利潤分配、賬號權屬等事項作出約定,合同性質應為合作合同而非服務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屬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履行義務,但劉某接受免費培訓后卻以A公司存在虛假承諾為由反悔并明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進行后期直播帶貨合作,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合作保證金應不予退還。由于網絡直播需由劉某本人創作并更新賬號內容,具有較高的人身屬性,不適宜強制履行,故該合同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該主播合作協議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并駁回劉某要求A公司退還其6000元合作保證金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1.關于合同性質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劉某主張該協議系服務合同,A公司稱該協議為合作合同。服務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據要求完成服務產品或者行為,另一方接受并給付相應服務費的合同。結合本案締約背景、合同內容等有關事實,可以認定該《主播合作協議》系雙方為共同打造爆款直播帶貨IP而簽訂,注重彼此間的協同配合、互利共贏,而非僅由A公司提供培訓、劉某接受服務并支付價款的服務合同,故該協議的合同性質系合作合同,與服務合同存在本質差異。
2.關于合同僵局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這其中蘊含三個要件:一是合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能系因違約方原因所致,三是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而“合同履行不能”第二種情形中“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通常是指具有人身專屬性或顯著個性化,債務的履行有賴于債務人的自由意志,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果強制履行則會危害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故不適合請求繼續履行。
本案中,劉某以A公司作出虛假承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關系,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該主張成立。在此情形下, 劉某作為違約方不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A公司作為守約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劉某又拒絕履行合同,合同陷入僵局狀態。現劉某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考慮到案涉合同以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合同標的履行需由劉某本人進行創作并更新賬號內容,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不宜強制履行,該合同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法院確認該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法官提示
網絡直播帶貨作為新型行業,對主播自身素養、選品質量、策劃營銷、長期經營能力有一定要求。當事人應客觀理性評估職業發展方向,與公司簽訂協議前明確自身的需求及目的,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謹慎考察合作項目,清晰籌劃賬號權屬,充分了解合同內容,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圍內審慎作出合作決定,以期實現個人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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