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20號
原文發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摘自上市公司錦盛新材(維權)(300849)公告(公告編號:2025-042)
轉載自:巨潮資訊網
當事人: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盛新材或公司),中國證監住所:浙江省紹興市濱海新城瀝海鎮漁舟路9號。江監決定
阮榮濤,管局股份公司男,行政1963年12月出生,處罰材料時任錦盛新材董事長,書錦盛新住址:浙江省紹興市***。有限
阮棋江,中國證監男,江監決定1973年10月出生,管局股份公司時任錦盛新材總經理、行政董事,處罰材料住址:浙江省上虞市***。書錦盛新
夏書良,有限男,中國證監1974年9月出生,時任錦盛新材監事會主席,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阮岑泓,女,1989年6月出生,時任錦盛新材副總經理、董事,住址:浙江省紹興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錦盛新材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 年12 月6日,錦盛新材與浙江宏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宏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浙江宏祥承包“年產6,000萬套化妝品包裝容器建設項目”廠房建設(以下簡稱6,000萬套項目)。同日,浙江宏祥與阮鐘炎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協議》,將上述廠房建設交由阮鐘炎實際承包。浙江宏祥僅按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阮鐘炎控制項目章、自主雇員建設、自主采購與付款、自主與錦盛新材對接請款、自負盈虧,實質系阮鐘炎與錦盛新材開展業務。
經查,阮鐘炎系錦盛新材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阮榮濤的侄子,阮榮濤正因為其與自己的叔侄關系,才指定將6,000萬套項目交由阮鐘炎實際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簽訂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阮鐘炎系錦盛新材關聯自然人,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2022年上述關聯交易發生額為1.2億元,占公司2022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8.6%。
上述情況,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錦盛新材公告、財務及業務資料、相關合同、銀行流水、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錦盛新材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阮榮濤,組織、決策案涉關聯交易,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總經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知悉案涉關聯交易,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監事會主席夏書良,具體負責6,000萬套項目,參與了案涉關聯交易,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董事阮岑泓,對案涉關聯交易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對阮榮濤給予警告,并處150萬元罰款;
三、對阮棋江、夏書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四、對阮岑泓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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