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陳女士在美團下單,司機實際服務由悅道智享提供。開車潰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近日,走行上海市民陳女士向記者反映,李還其于11月18日9時通過美團平臺下單網約車至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女崩被司機告知打的拒付價網是“一口價”,對方要求私下支付路線變更帶來的元差約車所謂10元“差額車費”。見陳女士拒絕,司機網約車司機把其送到目的開車潰地后,直接帶著放在后備廂的走行行李箱駛離了現場。陳女士第一時間報警,李還并向網約車平臺投訴。女崩但因急著出差,拒付價網陳女士只能先行乘機離開上海。抵達外省市后,陳女士被警方告知,司機把行李送去了派出所。此后,她繼續通過網約車平臺、12345等渠道進行投訴。
陳女士稱,11月21日,美團平臺客服告訴她,因其路線變更所增加的路程不多,且旅程時間變短,未觸發“一口價”調整;目前已封禁司機賬號,并提出給予1500元的經濟補償。
同日,美團平臺方面就此事答復記者稱,接到乘客投訴后第一時間展開調查,經查,涉事車輛為入駐第三方網約車服務商提供。目前,平臺已退還車費、并督促第三方服務商給予用戶現金補償,承擔取回行李過程中的路費等全部潛在費用。同時,平臺已對該司機進行封禁處理,也督促網約車服務商對涉事司機與車輛進行進一步調查和封禁處理。
司機稱路線變更,需額外支付10元
據陳女士自述,其在美團平臺上打車時,平臺界面顯示價格由低到高選取多種車型。直至抵達機場,司機告知陳女士打的是“一口價”,但實際行駛路程比平臺原定路線多出幾公里,要求陳女士私下向他支付額外費用10元。該要求被陳女士以“費用已通過平臺支付”為由拒絕。陳女士提供的訂單截圖顯示,該趟行程實際支付了41.02元。
“我在平臺下單的網約車,也理應通過平臺支付,難道真如司機所說,多了幾公里就補多少車費,這個費用司機可以隨便說?其次,司機覺得路費不合理,那也是司機和平臺之間的事,不應該把矛盾轉嫁給用戶。”陳女士向記者解釋自己拒絕的理由。
隨后,陳女士在虹橋機場下車,準備從車后備廂取出行李箱時,司機駕車徑直開走了。
“我第一反應是追車,司機也在不遠處把車停了下來,等我快追到時,他又開遠了,路上車輛多,本來就很危險。”陳女士對司機略帶挑釁的行為表示憤怒。
陳女士第一時間報警,并向美團打車平臺投訴,要求司機將行李箱即刻送回機場。陳女士回憶,平臺客服答復稱,司機不肯將行李箱送回,讓自己去距離虹橋機場13公里遠的松江區九亭某地自取。
陳女士表示,其因工作需要需搭乘飛機前往外省市,自取行李箱根本不現實。之后,已到達外省市的陳女士接到警方電話稱,司機已在民警找到他之前,自行將行李箱送至九亭派出所。
“行李箱中除工作、生活用品外,還有我日常需服用的處方藥物,司機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陳女士告訴記者。
網約車司機疑似非法營運
11月20日,陳女士從外省市返滬,收到警方的紙質接報回執。
據回執內容顯示,經核查,因實際車輛行駛路線與平臺訂單路線不一致,網約車駕駛員宋某某要求陳女士支付額外公里數產生的車費,為此雙方發生司乘糾紛。后陳女士下車欲從后備廂拿行李箱時,駕駛員宋某某因對陳女士拒絕支付額外車費的行為感到不滿,自稱告知報警人欲將行李箱送至機場派出所讓其自行領取便駕車離開。但因其行駛過程中路線開錯致迷路,故未能送達。當日9時50分及57分,宋某某兩次接到平臺客服電話要求其與陳某某溝通協商如何交還行李箱,因此時宋某某已駛離機場轄區,不愿再次返回機場,為圖方便導航至當時距車輛最近的公安派出所(松江分局九里亭派出所)。當日10時09分,宋某某將行李箱送至松江分局九里亭派出所窗口交于民警后離開。
陳女士的網約車訂單。另據陳女士提供的訂單截圖顯示,駕駛員宋某某所駕駛車輛車牌系滬AHKXXXX。根據警方提供的回執顯示,宋某某所駕駛車輛實際車牌系滬AHDXXXX。車牌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回執顯示,已將駕駛員宋某某及該車輛移交至交通執法四大隊處理其擅自利用承租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的違法行為。目前,陳女士已撥打12345投訴,并被告知由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受理。
聚合平臺責任如何明晰
陳女士告訴記者,事發后,美團平臺客服曾與她溝通稱,美團作為聚合平臺,實際提供服務的是悅道,希望安排悅道方與陳女士溝通賠償細節,該請求被陳女士拒絕。“因為信任美團平臺,所以才在該平臺下單,‘合約’的關系也是我和美團,怎么出了事就變成讓我和他們合作方溝通?”陳女士說。
陳女士稱,11月21日美團平臺客服告訴她,因其路線變更所增加的路程不多,且旅程時間變短,未觸發“一口價”調整;目前,平臺已封禁涉事司機賬號,第三方服務商則提出給予1500元經濟補償。11月22日,她將與悅道工作人員前往派出所領取行李。
網約車司機向乘客索要額外車費是否合理,將行李箱送去派出所的行為又該如何判定?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律師認為,駕駛員脫離平臺體系要求乘客私下里支付費用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平臺的規則,乘客拒付屬正當行為。司機可以拒絕接單,或者接單后認為乘客費用不足以彌補自己的開支,可以跟平臺商量要求變更計費方式或增加費用,但是不能以把載有旅客行李的車開走的方式發泄不滿。
針對該駕駛員擅自利用承租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的行為,作為聚合平臺的美團是否應盡資質審核和管理義務?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有關網約車聚合平臺權責界定模糊帶來的糾紛也多次出現。2023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曾下發《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督促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
對此,劉春泉表示,聚合平臺也是電商法規定的平臺的一種,也需要對接入平臺的其他打車平臺或者出租車企業履行主體審核以及安全保障義務等平臺責任。他同時認為,對于類似因“一口價”過低費用所引發的司乘糾紛事件,除了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還應合理關注司機與平臺之間是否存在不合理定價的矛盾。
來源:澎湃新聞 新聞晨報
編輯:夏亮
審核:陳志愷 林應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