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偏好為“平衡型”的老人理方八旬老人,卻“被”銷售了高達160萬元的被推百萬被判“成長型”私募基金。產品暴雷之后,薦買金虧金管老人拿到26萬余元收益,高風本金未予歸還。險基 2025年11月13日,損上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獲悉,元基近日,賠償該院審結了這起涉及老年人的老人理方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基金管理方向老人支付本金損失160萬元、被推百萬被判相應利息損失5萬余元及律師費5萬元。薦買金虧金管 法院介紹,高風2019年,險基時年84歲的損上朱先生經案外人王某推介,出資160萬元購買了一款房地產項目相關的元基私募基金,合同約定基金存續期間不超過18個月,到期返還本金并半年付息。可基金到期后,某公司多次發布延期公告,稱因受宏觀經濟、房地產市場表現等影響,底層資產無法變現,至產品暴雷僅向朱先生分配了26.2萬余元收益。朱先生遂將基金銷售方及管理方公司訴至上海閔行法院,至該案審理時,朱先生已經年逾九十。 原告朱先生訴稱:自己缺少投資經驗,2019年經銷售員王某推介,投入160萬元本金購買被告公司的基金產品,約定存續期不超過18個月,到期還本付息。然而到期后,基金贖回一再延期,僅獲26萬余元收益,本金至今遲遲未予歸還。原告認為被告機構存在幾個方面的過錯:私自修改風險評級,將原告的風險等級評估從“平衡型”改為“成長型”。推薦不匹配的高風險基金,也未能向原告釋明風險。管理失職,導致資金去向成疑,也未能采取有效增信措施回款。讓一部分投資者優先退出,有失公平。 現基金底層項目公司已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資產變現杳無期限,損失已經實際發生。原告要求基金公司返還本金、利息等相關款項。 法院經審理,作出以下認定。 其一,被告擅自修改風險評級,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本案中,原告測評的分數應匹配“平衡型”等級,但購買了“成長型”高風險基金。同時,原告購買產品時為高齡老人,銷售者不應根據其過往購買經歷進行判斷,而應負有更高級別的告知說明義務。根據原告填寫的問卷,銷售合同中的條款內容明顯超出原告填寫的風險承受內容,被告亦未對原告就基金延期、先進先出等嚴重影響其權利義務的特殊條款進一步告知說明。故認定基金管理人未能盡到適當性義務。 其二,雖未清算完畢,但不影響損失認定。本案中,被告嚴重違反了適當性義務,導致原告購買了與其風險能力不匹配的金融產品,現產品進行清算,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本息損失,扣除產品持有期間的回款情況,法院進行了認定,并告知原告在案涉基金清算過程中不得重復主張債權。 同時,法院認為,基金虧損,不必然認定違反勤勉義務。依據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認定被告違反勤勉義務。此外,案涉基金合同對于“先進先出”進行了明確約定,并不存在故意隱瞞或違規操作,并未違反公平原則,也非原告未能贖回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基金管理方向原告支付本金損失160萬元、相應利息損失5萬余元及律師費5萬元。被告服判息訴。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