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破裂后,繼子女的家庭撫養權一定歸親生父母嗎?
經法院調解,一對夫妻達成協議確認離婚后繼女由繼母直接撫養
重組的破裂家庭一旦破裂,繼子女的后繼撫養權歸屬問題往往比親生子女的更為復雜。法律對此有何規定?撫養法院又將如何裁決?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涉及繼女撫養權的權定離婚糾紛案,尊重了孩子的歸親選擇和雙方的意愿,在調解協議中明確李甲由其繼母胡女士直接撫養。生父
2017年,重組胡女士與離異的家庭李先生相識相戀,次年登記結婚。破裂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后繼婚后,撫養李甲隨胡女士與李先生共同生活,權定逐漸與繼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歸親2020年,胡女士與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雙方因性格差異,矛盾日益加劇。2021年,胡女士首次訴至鄧州法院請求離婚,法院為給予雙方修復關系的機會,未予準許。此后,兩人雖未完全分開,但長期處于“半分居”狀態,感情裂痕未能彌合。2024年,胡女士認為婚姻已無和好可能,再次起訴離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約定李甲與李乙均由胡女士撫養,共有房屋也歸胡女士所有。離婚后不久,雙方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考慮又復婚,卻因根本矛盾無法解決,關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李甲的撫養權歸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胡女士與李甲之間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這種關系并不因胡女士與李甲生父的離婚而自動解除。李甲作為胡女士的繼女,自胡女士與其生父結婚后,與繼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穩定而深厚的情感聯系。法院展開調解工作,依法征詢了已具備一定表達能力的李甲的個人意愿,其明確表示希望繼續跟隨繼母生活,不愿與繼母和妹妹分離。胡女士也當庭表示,雖無血緣關系,但其多年來對李甲視如己出,愿意繼續承擔對李甲的撫養責任,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胡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撫養,李先生有探望權,具體時間、地點雙方自行協商。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對繼父母子女關系法律性質的認定,以及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貫徹。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并未因李先生是李甲的親生父親就將撫養權簡單判歸其所有,而是綜合考量了幾方面的因素。一是穩定的撫養關系:胡女士與李甲共同生活近八年,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雙方已形成法律認可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孩子的真實意愿:李甲已年滿十四周歲,具備相應認知與表達能力,其堅決跟隨繼母生活的意愿真實明確;三是情感依賴與成長環境:李甲與繼母、妹妹之間建立了穩固的情感聯結,維持現有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在審理此類家事糾紛時,法院的首要原則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解除婚姻關系后,繼父母愿意且有能力繼續撫養繼子女,而繼子女也愿意隨其生活,法院完全可以基于保護未成年人穩定生活和情感需求的考量,判決或調解由繼父母繼續撫養。本案的裁判,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打破了“繼子女必然回歸親生父母”的觀念。
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記者:劉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