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陜西市場監管
陜西省市場監管局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5年,守護消費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扎實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和“守護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陜西省市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場監嚴厲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為,管局加強商標權益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鐵拳促進區域特色產業發展。行動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陜西某藝術劇院有限公司侵犯“功夫熊貓”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2025年3月17日,典型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未經授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功夫熊貓”字樣,案例涉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展開調查。守護消費經查,陜西省市當事人通過與“大麥網”“抖音”“貓眼”等網絡平臺對自行編排的場監名為《功夫熊貓》真人兒童舞臺劇進行推廣宣傳并銷售門票。一方面,管局當事人在宣傳頁面中單獨突出使用“功夫熊貓”字樣,鐵拳且與其提供演出服務的行動二維碼相聯系,構成了商標性使用,典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其劇目宣傳頁面上,使用與夢工廠動畫影片公司出品的同名動畫電影《功夫熊貓》相同的宣傳海報,包括相同的卡通形象、人物名稱、劇目名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西安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上述2個違法行為,做出合計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渭南高新區某鞋帽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案
2025年4月18日,根據上級部門統一執法行動安排,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涉嫌侵犯“耐克”“新百倫”“鬼冢虎”“MLB”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合計66雙,后經鑒定均為侵權商品。經查,當事人分別從一名微信好友處購進含有“耐克”“新百倫”標識運動鞋61雙,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購進含有“鬼冢虎”“MLB”標識運動鞋7雙,已售出2雙“耐克”標識運動鞋,違法經營額合計18028元,違法所得33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渭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侵權運動鞋、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張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5年6月19日,漢中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南鄭區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起訴的檢察意見書后,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名下無經營實體,于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間從他人處接手一煙酒商行從事經營活動,為該店鋪實際經營者。2024年11月以來,當事人在該商行內收進岳某某(系其丈夫)送來的其灌裝生產的76瓶白酒,并擺放在店內銷售。上述酒品的外包裝箱和包裝盒及酒瓶標簽上標示有“五糧液”“五糧春”“國窖”“劍南春”字樣。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酒品均為侵權商品。截至2024年12月12日,當事人已售出侵權“五糧春”酒7瓶,其余涉案酒品被依法扣押,違法經營額38189.8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鑒于岳某某灌裝生產的涉案酒品已被移送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漢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麟游縣某超市銷售侵犯“龍井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茶葉案
2024年11月19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鐵盒外包裝標有品名為“龍井綠茶”字樣的某品牌茶葉3盒,原料產地為浙江省麗水市,與“龍井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構成商標近似。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品牌授權許可、合同等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及質量檢測報告,證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麟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做出沒收涉案商品的行政處罰。
榆林市榆陽區某生羊肉店銷售侵犯“陜北橫山羊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鋪門頭標有“橫山精品羊肉”,玻璃門標有“橫山羊肉”,店內發現“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橫山羊肉)”等標識的包裝箱56個。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羊肉產地不僅有橫山區,還有榆陽區。當事人突出使用“橫山羊肉”和橫山羊肉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識,與“陜北橫山羊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構成商標近似,不能提供“陜北橫山羊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使用證明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核準使用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榆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包裝箱、罰款3600元的行政處罰。
商洛某商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2025年7月3日,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售的散裝粉絲標簽上標注有“龍口粉絲”字樣。經查,該批次粉絲并非“龍口粉絲”,不具備相應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資格。當事人在產品標簽上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字樣,易使消費者對產品品質、質量及來源等造成混淆誤認,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涉案商品貨值較小,未發現明顯社會危害,參照《商洛市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認錯認罰從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洛南縣市場監管局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