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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12-01 17:48:01 來源:網絡整理編輯:熱點
登錄新浪財經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評等級證券代碼:688776 證券簡稱:國光電氣 公告編號:2025-037成都國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除李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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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88776 證券簡稱:國光電氣 公告編號:2025-037
成都國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計劃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成都持股除李濘先生外全體董事及相關股東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國光股份公司股東告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電氣并對其內容的有限員減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及高級管
重要內容提示:
● 大股東及董監高持有的理人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海南國之光電子信息技術研發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國之光”)共計持有成都國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8,份計535,064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7.87%,國之光為公司員工持股平臺,成都持股公司部分董事、國光股份公司股東告監事、電氣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通過該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股份;隆成(深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翊創業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天翊創投”)共計持有公司4,有限員減574,759股股份,占總股本的及高級管4.22%;王尚博先生共計持有公司48,000股股份,占總股本的理人0.04%。
國之光與天翊創投持有公司的份計上述股份均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股份與公司2022年度權益分派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該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9月2日全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成都持股
王尚博先生所持有公司的上述股份均為2025年1月自愿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取得。
● 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因自身資金需要,股東國之光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與大宗交易相結合的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減持數量不超過914,452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84%,減持期間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三個月內。
因自身資金需要,股東天翊創投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與大宗交易相結合的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減持數量不超過3,251,502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0%,減持期間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的三個月內。其中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擬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因自身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秘書王尚博先生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減持數量不超過12,000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01%,減持期間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三個月內。
上述股份減持價格按減持實施時的市場價格確定。若計劃減持期間出現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股份數量將相應進行調整。
一、減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
上述減持主體無一致行動人。
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過去12個月內減持股份情況
■
二、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
預披露期間,若公司股票發生停牌情形的,實際開始減持的時間根據停牌時間相應順延
(一)相關股東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東及董監高此前對持股比例、持股數量、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數量、減持價格等是否作出承諾 √是 □否
根據公司《成都國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等文件,股東國之光所作承諾如下:
1、本企業目前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為本企業真實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發生變動而未告知國光電氣的情形;本企業的股東不存在三類股東(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導致本企業所持國光電氣的股份權屬不清晰或存在潛在糾紛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質押、凍結、查封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業與國光電氣的其他股東不存在一致行動安排,亦未尋求與其他股東一致行動的安排。
2、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國光電氣回購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若因國光電氣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3、如本企業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屆滿后減持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將認真遵守證券監管機構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份減持計劃,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數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減持規定。
4、上述承諾均為本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企業保證減持時將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并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
5、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之鎖定及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6、本企業保證上述聲明及承諾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隱瞞、虛假或遺漏之處。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或違規進行減持,本企業承諾將該部分出售或減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繳國光電氣所有。如本企業未將前述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國光電氣,則國光電氣有權扣留應付本企業現金分紅中與應上交國光電氣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業履行上述承諾。
股東天翊創投所作承諾如下:
1、本企業目前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為本企業真實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發生變動而未告知國光電氣的情形;本企業的股東不存在三類股東(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導致本企業所持國光電氣的股份權屬不清晰或存在潛在糾紛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質押、凍結、查封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業與國光電氣的其他股東不存在一致行動安排,亦未尋求與其他股東一致行動的安排。
2、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國光電氣回購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若因國光電氣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3、在國光電氣上市后6個月內如國光電氣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
4、如本企業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屆滿后減持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將認真遵守證券監管機構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份減持計劃,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數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減持規定。
5、上述承諾均為本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企業保證減持時將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并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
6、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之鎖定及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7、本企業保證上述聲明及承諾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隱瞞、虛假或遺漏之處。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或違規進行減持,本企業承諾將該部分出售或減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繳國光電氣所有。如本企業未將前述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國光電氣,則國光電氣有權扣留應付本企業現金分紅中與應上交國光電氣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業履行上述承諾。
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作承諾如下:
1、本人目前通過國之光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未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為本人真實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導致本人所持國光電氣的股份權屬不清晰或存在潛在糾紛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質押、凍結、查封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國之光層面不存在與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動安排,亦未尋求與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動。
2、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國光電氣回購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
3、在國光電氣上市后6個月內如國光電氣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
4、前述鎖定期滿后,若本人仍然擔任國光電氣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國光電氣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任職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
5、如本人作為國光電氣核心技術人員的,本人還將遵守核心技術人員關于股份鎖定的承諾,在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國光電氣上市時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總數的25%。
6、如本人作為國光電氣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鎖定期屆滿后2年內減持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的,減持價格不低于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國光電氣發生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格應相應調整)。
7、如本人作為國光電氣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若國光電氣存在重大違法情形且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國光電氣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
8、上述承諾均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人保證減持時將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
9、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鎖定及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10、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諾在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光電氣股票期間持續有效,不因本人職務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或違規進行減持,本人承諾將該部分出售或減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繳國光電氣所有。如本人未將前述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國光電氣,則國之光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應上交國光電氣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諾。
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監事所作承諾如下:
1、本人目前通過國之光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未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為本人真實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導致本人所持國光電氣的股份權屬不清晰或存在潛在糾紛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質押、凍結、查封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國之光層面不存在與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動安排,亦未尋求與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動。
2、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國光電氣回購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
3、前述鎖定期滿后,若本人仍然擔任國光電氣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國光電氣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任職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
4、如本人作為國光電氣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若國光電氣存在重大違法情形且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國光電氣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
5、上述承諾均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人保證減持時將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
6、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鎖定及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諾在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光電氣股票期間持續有效,不因本人職務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或違規進行減持,本人承諾將該部分出售或減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繳國光電氣所有。如本人未將前述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國光電氣,則國之光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應上交國光電氣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諾。
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術人員所作承諾如下:
1、本人目前通過國之光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未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的股份為本人真實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導致本人所持國光電氣的股份權屬不清晰或存在潛在糾紛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質押、凍結、查封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國之光層面不存在與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動安排,亦未尋求與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動。
2、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和離職后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國光電氣回購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
3、在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國光電氣上市時本人間接持有的國光電氣上市前股份總數的25%。
4、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國光電氣股份鎖定及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5、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及承諾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隱瞞、虛假或遺漏之處。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本人承諾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繳國光電氣所有。如本人未將前述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國光電氣,則國之光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應上交國光電氣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諾。
本次擬減持事項與此前已披露的承諾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屬于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減持首發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減持計劃相關風險提示
(一)減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如計劃實施的前提條件、限制性條件以及相關條件成就或消除的具體情形等
本次減持計劃是公司股東根據經營發展需要和自身資金需求進行的減持,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和持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在減持期間,擬減持股東將根據市場情況、公司股價等因素選擇是否實施及如何實施減持計劃,減持的數量和價格存在不確定性,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二)減持計劃實施是否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風險
□是 √否
(三)其他風險提示
1、本次減持計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一一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2、本次減持計劃實施期間,上述股東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一一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成都國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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