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斤行李箱竟“從天而降”,男子高空拋物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近日
浙江嘉興南湖區一小區
一男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
將重約30斤的從天而降行李箱從6樓拋下
現場十分驚險
所幸樓下群眾及時躲避
未造成人員傷亡
據警方調查,事發當天早上,斤行竟男這對夫妻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李箱男子一怒之下,高空將行李箱扔下樓,拋物事后涉事男子稱:“要砸到人了,被采我就負責,取刑沒砸到又沒什么,事強施有砸到的制措話,你再來找我,從天而降別打擾我,斤行竟男我還要收拾東西。李箱”目前,高空該男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拋物
高空拋物行為
帶來的潛在威脅與后果
不容忽視
從煙頭、菜刀到啤酒瓶、花盆等
這些日常物品一旦從高空墜落
可能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高空墜物
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它不是一種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更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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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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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如此危險
我們該如何
防范“從天而降”的災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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